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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离职追讨年终奖补遭拒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离职追讨年终奖补遭拒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经济补偿及年终奖补问题产生纠纷,案件涉及国企员工权益保护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9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工作期间公司每年发放年终奖补。2024年3月因个人发展原因主动辞职,但公司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约3.5万元年终奖补及经济补偿。张某某称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长期发放年终奖,公司则主张年终奖补属于绩效奖金且需考核发放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年终奖补系公司惯例应予支付,且符合经济补偿法定条件;公司辩称年终奖补未明确约定且未达考核标准,同时因未签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张某某提交了2019-2023年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同事证言证明年终奖补发放惯例。公司出示绩效考核制度,但无法举证张某某未达标。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公司内部奖惩制度的公示情况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支付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支持支付经济补偿金约2.8万元,但因年终奖补发放未达考核标准,驳回该项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经济补偿)、第30条(工资支付义务)、《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工资构成约定原则)

分析启示:国企员工应注意留存工资单、奖金发放记录等证据;年终奖补若未明确约定,需结合公司制度及实际发放情况主张权利;离职时务必确认补偿方案细节,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部分败诉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