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索要年终奖公司拒付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离职索要年终奖公司拒付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因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支付2023年度年终奖,于2024年某月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约3.5万元年终奖及经济补偿。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8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公司每年春节前发放年终奖。2023年因公司经营调整,张某某于12月主动离职。离职时公司未发放年终奖,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惯例支付,公司则称年终奖需经绩效考核,其未达标故无需支付。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未履行年终奖发放承诺,公司辩称年终奖系绩效奖金,需以考核结果为准。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企业出示年终奖发放制度文件,公司仅提供模糊的绩效考核办法。张某某提交近三年工资条及银行流水,证明年终奖发放惯例。公司未提供张某某未达标的有效证据,仲裁庭依《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认定企业应支付年终奖。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约3.5万元年终奖,但未支持经济补偿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报酬;遇到休息日加班应在工作日补休或支付200%工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外,还需加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明确奖金发放规则并留存考核依据,员工需注意留存工资条、公司制度等证据。若用人单位未明确约定年终奖发放条件,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限内离职的员工可主张用人单位需按惯例支付。建议企业建立书面奖金制度,员工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时效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