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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裁员拒发年终奖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裁员拒发年终奖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年终奖补偿发生劳动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公司未明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2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支付当年年终奖。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在职期间发放的往年年终奖标准支付补偿,公司则称年终奖属于绩效奖金且未在合同中约定,同时以张某某未提前30天通知离职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年终奖应作为经济补偿的一部分,公司认为年终奖属于福利性质且未明确约定,同时质疑员工离职程序合规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年终奖发放政策及绩效考核记录,公司提交的制度显示年终奖需满足考核条件。但员工出示了2021-2023年工资单,显示每年12月固定发放约3.5万元年终奖。公司未能证明2024年因考核未达标而不发放的合理性,仲裁员现场核查考勤记录发现员工工作表现符合常规标准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及2024年年终奖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经济补偿)、第3条(规章制度公示义务)、第85条(未支付补偿的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完善薪酬制度公示程序,员工应注意保留奖金发放证据。违法解除合同需支付双倍赔偿,但年终奖主张需结合公司惯例及考核标准综合判断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