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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拒付N+1补偿派遣工索赔被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付N+1补偿派遣工索赔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因被无故解除合同要求经济补偿,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起通过劳务公司派遣至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累计工作3年。2024年5月,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单方面终止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也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主张应按N+1标准支付补偿金约3.5万元,但公司称其与张某某仅存在劳动关系,不适用N+1规定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合同需支付N+1补偿,公司则认为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无需额外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合同续签记录和解除通知凭证,公司仅出示了劳务派遣协议。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沟通录音,证明公司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公司辩称已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佐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裁决支付N+1经济补偿约3.5万元及50%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及《违反<劳动合同法>赔偿办法》第2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为劳动者月工资的2倍,且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替代通知期工资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需注意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后仍应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建议完善用工档案管理。派遣工应留存工作证据,一旦遭遇违法解除及时主张N+1补偿,注意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包含奖金等收入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