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医疗期后被辞退公司拒付N+1补偿
案件标题:员工医疗期后被辞退公司拒付N+1补偿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外资企业因医疗期后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经济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2024年5月因患病进入医疗期。医疗期满后公司未与其协商即通知解除合同,仅支付了N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N+1标准支付经济补偿,但公司认为其医疗期满后无法胜任工作,且已按规章制度执行。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医疗期满后仍属于法定保护期,公司违法解除需支付N+1补偿;公司辩称已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且员工不符合继续工作条件,仅需支付N个月工资。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时,公司提交了考勤记录和绩效评估报告,但未能证明员工医疗期满后无法胜任工作。张某某提供2023年至2024年工资条证明月收入约3.5万元,公司承认工资支付情况但主张补偿标准应按N计算。仲裁委在证据审核后要求公司补充合法解除程序证明材料。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充分证明员工医疗期满后无法胜任工作,且未提供完整N+1补偿计算依据,裁决公司需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方可解除合同,且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
分析启示:员工应留存完整工资记录和医疗期证明,企业需确保解除程序合法性及补偿计算依据充分。医疗期满后解除合同需提供明确胜任工作证据,否则将承担额外支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