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被辞退未支付N+1补偿获支持
案件标题:劳务派遣工被辞退未支付N+1补偿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案,当事人系劳务派遣工,案由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与经济补偿计算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通过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合同。工作期间因公司业务调整,张某某被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仅支付3个月工资未予补偿。仲裁期间张某某提供工资流水及解除通知,主张N+1经济补偿及未休年假折算工资共计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需支付N+1补偿及未休年假工资;公司辩称因经营困难协商一致解除,且已支付3个月代通知金,不认可经济补偿标准。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近三年工资单、考勤记录及书面解除通知,证明工作年限与工资标准。公司承认解除事实但质疑员工绩效考核结果。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解除程序依据,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N+1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合计约2.8万元,驳回部分加班费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6条、第87条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劳务派遣工应主动确认劳动关系归属,留存工作年限证据。企业解除合同时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避免口头协商代替书面通知。经济补偿计算需结合实际工龄与工资基数,建议用人单位完善用工管理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