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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违法解除员工N+1补偿纠纷案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违法解除员工N+1补偿纠纷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地点位于杭州。因公司经营调整,2024年9月管理部门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要求张某某离职,但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亦未支付代通知金。张某某主张应按N+1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则称属经营性裁员并提供单方通知文件,但未举证证明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N+1补偿(N为工作年限,1为代通知金),公司抗辩称已履行通知义务且符合经济性裁员规定,但未提供完整证据链证明其主张。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绩效考核文件及通知送达记录,公司仅提供盖章通知文件。经核查,公司未证明业绩不达标符合法定解除情形,且张某某提交的工资流水显示其月均收入约3.5万元。仲裁委采纳张某某主张,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N+1补偿。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约3.5万元,其中包含N个月工资及1个月代通知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6条及第87条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特别是经济性裁员需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员工应注意留存工作年限证明、薪资记录及解除通知等证据,如未签书面合同亦可主张工资权益。N+1计算需结合具体解除情形及法定标准,建议企业规范用工管理以避免争议。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