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凭工资条追讨N+1补偿获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凭工资条追讨N+1补偿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3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8月,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提前30日通知,仅支付了当月工资约3.5万元。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N+1标准支付经济补偿,但公司以未签合同为由拒绝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N+1经济补偿及违法解除赔偿金;公司辩称系协商解除且无书面合同,补偿标准不明确,拒绝支付额外赔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连续12个月工资条证明月均工资水平,公司质疑工资条真实性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要求公司说明解除依据,其仅提供内部会议记录。经质证,工资条中连续3个月工资数额与银行流水吻合,认定公司违法解除事实成立。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N+1经济补偿约5.6万元,但因缺乏书面劳动合同,未支持违法解除赔偿金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建议劳动者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保留工资支付凭证,企业应规范解除程序并准确计算补偿标准。本案因未签合同导致赔偿金主张未获支持,凸显证据完整性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