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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N+1补偿倍数争议工资条成关键证据

案件标题:员工N+1补偿倍数争议工资条成关键证据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发生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研发岗,月工资约3.5万元。2024年5月公司因业务调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也未支付代通知金。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N+1标准支付2倍经济补偿,但公司仅按1.5倍计算。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资条及银行流水,公司则称已通过邮件通知解除但未留存记录。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6条,应支付N+1补偿金2倍;公司辩称已履行解除程序且规章制度规定补偿倍数为1.5倍,主张按此标准执行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职权调取公司解除通知邮件记录,发现公司仅发送了书面解除通知而未进行离职面谈。张某某提交的工资条显示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结构,公司虽认可工资条真实性但称绩效部分不纳入补偿基数。双方就工资构成合法性及补偿基数范围展开举证质证,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2021年劳动合同条款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解除程序违法,但确认张某某未完整提供2021年工资结构证明,最终支持张某某要求支付N+1补偿金的诉求,但按公司主张的1.5倍计算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8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应严格履行通知义务并依法计算补偿;员工需注意保存完整工资构成证明和解除通知凭证。若企业规章制度未明确补偿倍数且未与员工协商一致,仍需按法定标准执行。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