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外资企业N+1补偿倍数争议员工胜诉

外资企业N+1补偿倍数争议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N+1补偿倍数争议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经济补偿标准产生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月薪资约3.5万元。2024年11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但仅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张某某主张应按N+1标准支付补偿,且补偿倍数应以其实际工资为基数,公司则以最低工资标准抗辩。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应按N+1标准计算且倍数需以实际工资为准;公司辩称已提前30日通知且支付了法定补偿,主张倍数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资条及解除通知邮件作为证据,公司仅提供了一份格式化补偿协议。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用工期间工资发放记录,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证,最终采信工资条真实性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共计约8.5万元,确认补偿倍数应以张某某实际月工资为基数计算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46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

分析启示:员工应妥善保存工资条等关键证据,企业需注意解除合同时的补偿计算依据。若未提前30日通知,需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且经济补偿倍数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