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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N+1补偿仲裁胜诉 工资条成关键证据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N+1补偿仲裁胜诉 工资条成关键证据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发生争议,案件由工作地管辖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1月,公司以经营调整为由通知张某某离职,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N+1标准支付补偿,但公司认为无合同无法确认工作年限。张某某仅提供工资条证明月均工资约3.5万元及工作经历。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N+1补偿(即工作年限对应的N个月工资+1个月代通知金);公司抗辩称未签劳动合同无法证明工作年限,且认为员工主动离职,主张补偿缺乏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连续12个月工资条证明劳动关系及工资标准。公司虽否认劳动关系,但未提供反驳证据。仲裁委依据工资条记载的考勤记录及工资发放情况,认定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并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N+1经济补偿,共计约7.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解除通知期不足的,需支付代通知金

分析启示:员工应重视保留工资条等客观证据,小微企业更需规范用工管理。企业单方解除合同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否则将面临高额补偿风险。劳动仲裁中,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往往依赖于工资发放记录、考勤数据等间接证据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