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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单方解雇员工N+1赔偿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公司单方解雇员工N+1赔偿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经济补偿发生争议,涉及N+1计算标准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工作期间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1月,公司以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单方解除合同,未支付任何补偿。张某某持多年工资条主张N+1经济补偿,公司仅以口头通知为由拒绝支付。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N+1经济补偿(即通知期工资+经济补偿金),公司抗辩称已提前通知且员工绩效不达标,但无法提供考核依据和书面通知文件。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连续12个月工资条证明工作年限及月均工资约3.5万元。公司承认存在口头通知但无证据佐证。仲裁委经调查认定公司未依法履行解除程序,且未提供有效绩效考核材料,采信工资条作为核心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N+1经济补偿共计约3.5万元,包含1个月代通知金及12个月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87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两倍标准,且应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分析启示:工资条是证明劳动关系及工资标准的关键证据,企业应规范解除程序并保留考核材料。员工需在解除合同后1年内主张权利,且需证明公司违法解除事实。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