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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提前通知辞退员工被判赔N+1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提前通知辞退员工被判赔N+1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经济补偿发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5年,2024年3月公司突然以'绩效不达标'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张某某称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也未支付N+1补偿,仅领取了当月工资。公司承认解除事实但主张已支付经济补偿,称张某某主动离职。张某某提交2022-2024年工资条证明月薪约3.5万元,公司则提供伪造的绩效评估表试图反驳。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违法解除需支付N+1补偿及未结工资,公司辩称属协商解除且补偿已结清。双方对解除原因和补偿计算标准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解除通知记录和绩效考核档案。公司仅出示伪造的评估表,未提交书面通知。张某某提交的工资条显示月均工资3.5万元,考勤记录证明正常出勤。仲裁委认定公司单方解除缺乏合法依据,工资条证据链完整,支持员工主张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N+1补偿金约3.5万元及2024年3月工资差额1.2万元,合计4.7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需提前三十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第87条: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工资条是证明工资水平的关键证据,企业单方解除合同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建议员工及时保存工资凭证,企业应规范解除流程避免法律风险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