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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未提前通知解雇员工索赔N+1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未提前通知解雇员工索赔N+1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问题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9月公司突然以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仅提前3天通知。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N+1经济补偿,但公司称已按制度操作。双方就解除程序合法性及补偿标准产生分歧。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未提前30天通知应支付N+1补偿,公司抗辩称已履行通知义务且解除理由正当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完整的通知记录及绩效考核文件,公司仅提供解除通知邮件截图。员工出示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公司未提前公示解雇决定,且未进行面谈。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公司解除程序违法,但因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对部分补偿项目存在争议。

仲裁结果:仲裁委支持员工N+1补偿请求,但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签合同,对部分赔偿项目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义务)、第46条(经济补偿适用情形)、第82条(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必须严格履行通知程序,建议完善书面通知留存。员工应主动签订劳动合同并保留沟通证据,遇违法解除可主张N+1赔偿。未签合同情况下,赔偿金主张可能受限,需注意时效和举证责任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