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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未提前通知解除合同员工索赔N+1被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未提前通知解除合同员工索赔N+1被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8年入职某省属国企担任技术主管,任职期间表现良好。2024年5月,公司以经营调整为由要求其离职,但仅通过微信群发送通知未提供书面文件。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且未支付N+1补偿,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约3.5万元。公司则声称已通过电话告知解除决定,但未提交有效证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N+1补偿及赔偿金;公司抗辩称已履行通知义务且双方达成协商一致,但无法提供书面协议或通知凭证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通知送达凭证,但仅提供微信群截图。员工出示了与部门主管的通话录音及邮件往来记录,证明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公司辩称录音存在剪辑,但未能举证。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录音进行鉴定,确认其真实性后采信为有效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N+1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但驳回其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6条、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且需支付经济补偿。未支付赔偿金因缺乏证据支持

分析启示:国企解除合同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书面通知为关键证据。员工需注意保留通知记录的多种证明方式,如邮件、录音等。本案中公司未有效证明已履行通知义务,导致主要诉求被支持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