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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提前通知解除合同员工获赔N+1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提前通知解除合同员工获赔N+1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经济补偿产生争议,案由涉及N+1计算标准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公司以业绩考核不达标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仅通过内部邮件通知解除决定,未提前30日书面告知也未支付代通知金。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N+1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则称已按协议支付N+1费用。双方就补偿计算基数及通知程序产生分歧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N+1补偿(即N个月工资+1个月代通知金),公司抗辩称已通过邮件完成通知义务且支付金额符合约定。争议核心在于解除程序是否合规及补偿计算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完整的通知记录及薪资计算明细,但仅出示部分邮件截图。员工提交了2024年某月的考勤记录、工资单及邮件服务器日志截图,证明公司未按法定程序解除合同。公司辩称邮件已明确告知解除决定,但无法说明邮件发送时间及员工签收情况。仲裁委采纳员工提交的证据,认定公司解除程序违法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需额外支付1个月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合计约3.5万元。确认N个月工资按实际发放金额计算,但未支持员工主张的其他赔偿项目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及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且代通知金计算标准为劳动者上月工资

分析启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留完整的通知记录及送达凭证。员工需注意收集解除通知的证据,如邮件、短信等,同时明确区分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适用条件。本案显示,仅提供部分通知记录不足以证明程序合法,企业应完善解除流程文书留存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