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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裁员未获N+1补偿获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被裁员未获N+1补偿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8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工作期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5月公司因业务调整通知张某某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前30日告知也未支付N+1补偿。离职时公司未提供完整的工作年限档案,导致张某某无法准确证明工作年限。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合同需支付N+1经济补偿及未提供档案的赔偿;公司称已按协议支付补偿且工龄档案因管理疏漏缺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时,公司仅提交了单方制作的离职通知,未提供劳动合同续签记录。张某某出示了社保缴纳证明和工资流水,公司认可真实性但辩称因员工未主动提供档案导致缺失。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认定公司单方解除行为违法。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N+1经济补偿约3.5万元,因工龄档案缺失按实际工龄计算补偿标准。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及第八十二条关于经济补偿计算及程序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关于用人单位保存用工档案的义务。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应规范用工程序并妥善保管员工档案,员工需主动留存工龄证明材料。本案中公司虽存在程序瑕疵,但因未能证明工龄异议,导致补偿金额未能全额主张。建议企业建立完善的离职流程,员工及时要求出具离职证明及工资明细。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