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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辞退员工未提前三十天拒付代通知金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辞退员工未提前三十天拒付代通知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0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表现良好。2024年3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仅提前3天通知且未支付代通知金。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N+1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则称已通过邮件通知并提供解除协议,但未提供有效送达凭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合同应支付代通知金,公司辩称已通过邮件完成通知义务,且员工未及时提出异议,主张无需额外赔偿

仲裁过程:仲裁阶段,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资单、考勤记录及与主管的微信聊天截图,显示其工作期间未收到正式解除通知。公司仅提供邮件发送记录截图,但无法证明员工已签收。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通知送达证据,公司未能提供,员工则申请对邮件内容进行笔迹鉴定,最终以公司举证不足为由认定违法解除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共计约3.5万元,其中包含N+1计算中的法定赔偿金与未提前通知的代通知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6条及第85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且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应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分析启示:企业需完善离职通知程序,保留书面凭证;员工应关注解除通知形式与送达证据,注意仲裁时效。本案凸显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程序瑕疵可能导致的双重赔偿风险,建议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解除程序细节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