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年限档案争议索要N+1补偿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年限档案争议索要N+1补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案,普通员工与国企劳动合同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8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期间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2024年3月,公司以张某某'年限档案'存在问题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亦未支付代通知金。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要求支付N+1经济补偿,公司则称已通过年限档案考核符合解除条件。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N+1补偿;公司抗辩称已按年限档案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且员工长期未续签合同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工作年限档案及工资流水作为证据,公司方出示了内部考核记录。仲裁委要求双方补充社保缴纳凭证,最终确认公司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保情形。公司承认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但主张张某某未及时主张权利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裁决支付张某某N+1经济补偿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三)项、第47条及第87条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严格遵循解除程序规定,劳动者应留存完整工作年限证明。社保缴纳义务不得作为解除合同的合法依据,维权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起一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