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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后被辞退员工索赔N+1遭拒

案件标题:医疗期后被辞退员工索赔N+1遭拒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医疗期后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经济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期间因长期患病请病假治疗。2024年3月医疗期满后,公司以张某某无法胜任工作为由通知解除合同,但未按法律规定支付N+1经济补偿。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补偿金约3.5万元;公司则称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无需额外支付。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单方解除违法,应支付医疗期满后的经济补偿及N+1;公司辩称已履行协商解除程序,且张某某医疗期满后未提供劳动能力证明,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协商解除书面协议,但仅提交了口头协商记录。张某某提交了病假单、医疗证明及工资单等证据,证明实际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公司虽提供绩效考核资料,但未能完整证明张某某不符合岗位要求。仲裁过程中,双方就医疗期性质及解除程序合法性展开激烈辩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举证证明协商解除的真实性,且未依法提前30日通知,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N+1经济补偿金及医疗期工资差额共计约2.8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6条、第47条及《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2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定条件并支付法定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企业解除医疗期满员工合同需严格遵循程序,完整保留协商记录;员工应主动留存医疗证明及工资单等关键证据。本案中,公司因证据不足承担不利后果,提醒用人单位注意解除程序的合法性及补偿计算的准确性。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