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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离职未获代通知金仲裁获赔1.5万元

案件标题:张某某离职未获代通知金仲裁获赔1.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小微企业因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经济补偿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期间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5月,公司以经营调整为由通知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告知亦未支付代通知金。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N+1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则称已支付三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并完成工作交接。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支付代通知金及N倍经济补偿,公司抗辩称已支付3个月工资且未违反法律规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劳动合同及解除通知证据,公司提交了盖章的解除通知但未提供签订记录。员工出示了工资流水及工作交接清单,证明公司存在未提前通知情形。仲裁委认定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未履行通知义务,依法应支付代通知金但对N倍经济补偿未予支持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代通知金1.5万元及经济补偿金2万元,合计3.5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6条及第85条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规定,结合《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2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时必须履行30日通知义务,否则需支付代通知金。员工应注意保留劳动合同、工资单等关键证据,公司应规范解除程序并准确计算补偿标准。若未签劳动合同,需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关系,主张赔偿时需区分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适用情形。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