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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未获N+1补偿 时效问题成关键

案件标题:员工离职未获N+1补偿 时效问题成关键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经济补偿产生纠纷,案由涉及N+1计算及仲裁时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程序员,工作期间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2024年6月公司以'试用期考核不通过'为由单方终止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N+1标准支付补偿,但公司认为试用期无需支付。2024年9月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提交申请,但公司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抗辩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N+1补偿,公司认为试用期解除无需补偿且员工已过仲裁时效

仲裁过程:仲裁委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解除通知截图,公司出示绩效考核表。庭审中公司承认未提前30日通知,但称员工未签劳动合同导致补偿计算标准不明确。仲裁委重点审查了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及仲裁时效期间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N个月工资及1个月代通知金,共计约3.5万元,但未支持赔偿金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6条及第85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及赔偿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仲裁时效为1年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员工需及时主张权利并保留证据。试用期解除合同也应符合法定条件,本案因员工未签合同导致赔偿金请求未被支持,凸显书面协议的重要性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