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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辞退员工未支付N+1补偿被仲裁

案件标题:民企辞退员工未支付N+1补偿被仲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经济补偿产生纠纷,案由涉及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因公司业务调整被要求降薪转岗。2024年11月,公司以张某某'无法胜任工作'为由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培训或调岗记录,也未提前30日通知。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N+1补偿,而公司称已履行合法解除程序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N+1补偿;公司辩称已按第40条第三项规定解除合同,且张某某未通过考核属于客观原因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绩效考核依据及合法解除程序证明,公司仅提供模糊的业务调整文件。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绩效考核表、工作交接记录及工资单,显示其考核结果始终合格。仲裁员现场核查考勤系统,发现公司未完整记录岗位调整过程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缺乏充分证据,未履行法定程序,裁决支持张某某N+1补偿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且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岗位要求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完整履行通知义务并留存考核证据;劳动者应保留工时记录、考核文件等证明工作表现的材料,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权益受损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