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外资企业辞退员工拒付N+1补偿被仲裁

外资企业辞退员工拒付N+1补偿被仲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辞退员工拒付N+1补偿被仲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外资企业因经济补偿产生纠纷,涉及N+1计算标准适用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工作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1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N+1标准支付补偿金及加班费共约3.5万元,公司则称已支付N倍补偿且未签合同导致无法认定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N+1补偿及加班费,公司抗辩未签合同导致无法证明劳动关系存续及加班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及解除通知依据,公司仅提交了会议纪要。员工出示了银行流水、工作群聊天记录及同事证言,证明实际用工关系。公司对加班事实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过程中,双方就N+1计算标准及劳动关系认定展开激烈辩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劳动关系成立,裁决公司支付N+1补偿金及部分加班费共计约2.8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计算标准、第82条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规定、第16条工作时间制度

分析启示:未签劳动合同需承担不利后果,但员工仍可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关系。N+1补偿需结合解除原因及工作年限综合计算,用人单位应规范解除程序并保留完整证据链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