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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员工协商解除补偿争议仲裁案

案件标题:外籍员工协商解除补偿争议仲裁案

基本信息:外籍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发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8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2024年3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提出协商解除。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约3.5万元支付2个月补偿,但公司仅同意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约2.3万元。双方就补偿基数产生严重分歧,张某某提交了社保缴纳记录和工资流水作为工作年限证明,公司则称已履行协商义务且补偿标准符合约定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经济补偿基数应按实际工资计算,公司认为应适用最低工资标准且协商解除无需补偿。员工强调工作年限已满5年,公司未提供工资基数的合法依据,且协商解除协议未明确补偿标准导致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员工出示近三年工资单、社保记录及离职通知,公司提交协商解除协议及员工签字确认的补偿方案。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工资基数的认定依据,认定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与员工就补偿标准达成合意,且未依法告知计算方法,导致协议无效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约2.8万元(按实际工资的70%计算),并补发未及时支付的补偿差额部分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月工资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且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分析启示:外籍员工应注意留存工资支付凭证和工作年限证明,协商解除时需明确补偿标准并签订书面协议。企业应规范解除程序,避免因协议模糊导致补偿标准争议。仲裁机构倾向保护劳动者权益,但需证据充分支持主张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