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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员工解除补偿基数争议

案件标题:外籍员工解除补偿基数争议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三年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3月公司以业绩不达标为由单方解除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主张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补偿,但无法提供收入证明。公司称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且张某某未提供完整工作年限证明。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补偿基数为实际工资,公司认为应按最低工资标准;员工提交工作年限证明但无收入记录,公司提交绩效考核记录但未明确解除程序合法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说明解除依据,员工提交社保证明及考勤记录佐证工作年限。公司质疑社保证明有效性,员工无法提供工资流水。仲裁委结合劳动合同法第47条及证据规则,认定公司未充分证明解除合法性,但员工未提供完整收入证明材料。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约3.5万元,但扣除未提供收入证明导致的计算误差部分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月工资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分析启示:外籍员工应主动留存工资证明材料,企业需规范解除程序并保留考核记录。仲裁中因收入证明缺失导致补偿基数调整,提醒劳动者及时主张权利并完善证据链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