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高管解除合同索赔3.5万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民企高管解除合同索赔3.5万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与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产生经济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任职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5月,公司以'经营调整'为由单方解除合同,但仅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且未支付经济补偿,要求支付赔偿金及补偿金共计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且未支付法定经济补偿,属违法解除;公司辩称因张某某年度绩效不达标且存在管理失职行为,解除行为合法合理。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解除合同依据及绩效考核材料,公司仅提供部分内部会议记录。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工作邮件记录及考勤数据,证明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庭审中公司未能有效证明张某某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仲裁委采信张某某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2.8万元及赔偿金1.4万元,合计4.2万元,但张某某仅主张3.5万元,故公司补足差额后执行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第85条关于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及违法解除赔偿标准的规定
分析启示:高管应留存履职证据及解除通知凭证,企业需规范解除程序并完善书面合同。仲裁实践中,单方解除需提供充分证据,否则可能承担双倍赔偿责任。经济补偿金计算应依据实际工作年限及月工资标准,建议双方通过协商或书面协议明确补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