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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单方解除派遣合同补偿争议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单方解除派遣合同补偿争议

基本信息:劳务派遣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经济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5月通过某人力资源公司被派遣至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技术岗位,工作期间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由派遣公司统一操作。2024年3月,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通知张某某解除劳动关系,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张某某在仲裁阶段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解除通知截图,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无合法依据,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因业务收缩需优化人员结构,已提前30日通知派遣公司,认为无需额外补偿。双方对解除事由及补偿标准产生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了派遣协议、解除通知及工资发放记录,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业务调整的证据。公司提交了内部会议纪要,但未说明与张某某解除的具体法律程序。张某某出具的考勤记录显示其连续工作两年,公司未能证明其解除行为符合法定条件。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但驳回其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并按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但若解除事由合法,仅需支付经济补偿,无需赔偿金。

分析启示:劳务派遣工应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确认派遣关系;用人单位需严格遵守解除程序,业务调整需提供充分证据。维权时需注意保留工作年限、工资标准等证据,合理主张补偿金额。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