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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辞退高管补偿引争议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辞退高管补偿引争议

基本信息:张某某原为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因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经济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9年起担任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4年6月公司以'经营战略调整'为由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也未支付代通知金,要求支付N+1经济补偿。公司称张某某连续两个季度业绩未达标,但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书面警告记录。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公司抗辩称业绩不达标属于合法解除理由,且已履行解除程序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业绩考核文件及员工申诉记录。公司仅提交了季度报表和高管会议纪要,未能证明已履行法定程序。张某某出示了工资条和工作邮件记录,证明任职期间未收到解除通知及考核告知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但未支持赔偿金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需支付赔偿金;第87条: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的2倍;第46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

分析启示:高管应重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性,用人单位需完善考核制度及解除程序。本案因公司未能提供完整证据链,导致赔偿金请求未获支持,但经济补偿部分获认。建议企业解除合同时应留存完整书面证据,员工需及时主张权益并保留关键材料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