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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解雇补偿金基数争议仲裁案

案件标题:员工被解雇补偿金基数争议仲裁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发生争议,案件涉及补偿基数构成及仲裁时效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三年期间月工资约3.5万元。2024年某月,公司以业绩不达标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支付法定经济补偿。张某某主张按三年平均工资计算补偿,公司则称仅需支付基本工资部分,且已过仲裁时效。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经济补偿基数应包含基本工资与绩效奖金,公司反驳称绩效工资属于浮动收入且未实际发放。双方对仲裁时效起算点存在争议,员工称持续主张权利,公司则称未收到任何维权通知。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未果,重点审查了劳动合同、近三年工资发放记录及员工维权沟通记录。公司提交的绩效考核文件显示张某某连续两年未达奖金发放标准,但未提供工资结构调整书面通知。员工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曾多次向HR询问补偿事宜。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合同,需支付2个月代通知金;经济补偿基数以基本工资为准,驳回绩效奖金部分请求。因员工在解除后次月即申请仲裁,未超时效。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85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8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注意经济补偿基数计算标准,绩效工资变动应书面告知。劳动者维权时应注意时效起算点,保留沟通证据。双方争议中,公司未证明工资结构调整合法性,员工虽主张合理但缺乏绩效工资计入依据。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