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员工解除补偿利息诉求法院支持
案件标题:民企员工解除补偿利息诉求法院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9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公司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2024年3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亦未支付补偿。张某某在解除通知送达后第20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应支付约3.5万元经济补偿及利息。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经济补偿以实发工资为基数并要求支付利息,公司抗辩称补偿基数应扣除福利及加班费,且利息请求无法律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解除通知书等证据。公司质证认为员工离职前月均工资包含非固定收入,且未签订利息约定条款。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工资构成及解除程序合法性,委托第三方审计确认工资基数。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约3.5万元,对利息诉求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五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按实际工资基数支付补偿,但利息主张需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依据。建议劳动者注意保留工资发放凭证,企业应规范解除程序并明确补偿计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