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单方解除合同员工追讨补偿金及利息
案件标题:国企单方解除合同员工追讨补偿金及利息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解除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工作期间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2024年3月,公司以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支付法定经济补偿。张某某在解除通知后第一时间向劳动仲裁委提交申诉,要求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及利息。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及利息,公司则认为补偿基数应仅以基本工资计算,且未约定利息条款。双方对补偿金计算标准及利息请求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工资银行流水及社保缴纳记录,公司提供了绩效考核表和内部规章制度。庭审中,公司未能说明补偿基数计算的具体依据,仲裁委要求其补充薪资结构证明材料。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持支付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但因双方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利息条款,未支持利息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85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利息请求需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依据。
分析启示:本案启示员工应注意保留工资结构及社保缴纳证据,同时要求企业明确利息计算依据。用人单位应规范解除程序,避免因基数争议导致额外赔付。利息诉求需谨慎提出,否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