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被辞退索赔补偿利息获支持
案件标题:试用期员工被辞退索赔补偿利息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小微企业劳动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以张某某'试用期表现不佳'为由,于2024年6月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张某某在职期间存在加班情况,离职后主张按月工资标准索要解除补偿及利息,公司则以'试用期不适用补偿'为由拒绝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补偿及利息,公司认为试用期解除无需补偿且员工未签合同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解除通知书原件及考核记录,公司仅提交内部会议纪要。员工出示银行流水证明工资构成,公司承认存在加班但称'未约定加班费'。双方就补偿基数是否包含加班费产生分歧,仲裁委要求补充考勤记录及工资结构调整说明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解除补偿约3.5万元,但因双方未约定利息计算方式,未支持利息主张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经济补偿适用情形、第39条解除合同条件、第85条违法解除赔偿标准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需规范用工程序,试用期解除仍需履行法定程序并支付补偿。员工应留存工资明细及考勤记录证明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基数应包含基本工资及法定加班费,利息主张需明确约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