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辞退未获补偿并利息诉求获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被辞退未获补偿并利息诉求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解除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3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5月,公司以经营调整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亦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离职后向仲裁委申请主张约3.5万元经济补偿及利息,公司仅同意支付补偿金部分。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及逾期利息;公司辩称已提前通知并支付补偿,利息诉求无法律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劳动合同、解除通知截图及工资流水证明工作年限与工资标准。公司称解除通知已通过邮件发送,但无法提供邮件记录。仲裁委依职权调取公司人事档案,确认解除程序存在瑕疵。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约3.5万元,并按LPR标准支付2024年6月至10月的利息共计820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关于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及第85条赔偿金支付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关于利息主张的参考适用条款。
分析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