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未履行补偿协议 员工索要利息获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履行补偿协议 员工索要利息获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补偿纠纷案,涉及经济补偿及利息支付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任职期间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8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未依约支付约定的经济补偿。张某某依据双方签署的补偿协议主张约3.5万元补偿金及利息,公司则称已通过转账方式履行义务但未提供凭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补偿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及利息应全额支付;公司否认协议有效性,认为补偿金已发放且利息条款不明确。双方对补偿金额计算基数及利息起算时间存在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张某某提交了签署的补偿协议、工资流水及离职通知,公司仅提供一张未注明金额的转账记录。经质证,公司无法证明转账金额与协议约定一致,仲裁委采纳张某某主张,确认公司需补足差额并承担逾期利息。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共计约4.2万元。公司需在15日内履行支付义务,逾期将承担违约责任。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利息条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执行。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补偿协议条款,避免口头约定;劳动者需保留协议原件及支付凭证,主张利息需证明违约事实。本案中,公司未能证明履行义务且协议约定明确,导致利息诉求被支持。建议双方在签署补偿协议时明确利息计算方式及支付时间,以降低争议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