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解除合同主张补偿金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员工解除合同主张补偿金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解除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6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未提前30日通知亦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主张按N+1标准获取补偿,公司则以无合同为由拒绝赔付。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公司辩称未签合同劳动关系不成立,且仅需支付基本工资差额。双方对补偿计算基数及是否符合解除条件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及用工证据,公司仅提交部分员工通讯录。张某某出示了工作群聊天记录、社保缴纳证明及工资银行流水,证明实际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未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仲裁委采纳了张某某提交的证据链。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约3.5万元,其中包含法定N倍赔偿及未提前通知的代通知金,但驳回了双倍赔偿的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及第八十五条关于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的规定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尤需规范用工程序,未签合同仍可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关系。主张补偿时应明确计算标准,注意仲裁时效,保留工资支付凭证及解除通知记录。本案因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部分诉求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