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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索赔解除补偿被部分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离职索赔解除补偿被部分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小微企业因解除补偿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9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单方解除其劳动关系,但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张某某在解除关系后持续向公司主张补偿,双方就解除合法性及补偿金额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公司则认为无需支付因未签补偿协议且已提前30日通知。双方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及补偿协议是否存在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及工作邮件截图等证据,但未提供书面补偿协议。公司辩称已通过口头告知解除决定,且张某某未在离职时签署任何文件。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公司解除程序的合法性及员工证据的充分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法定程序,裁决支付张某某法定经济补偿约3.5万元,但因缺乏书面协议,未支持其双倍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工作年限计算;第87条:违法解除需支付双倍赔偿,但本案因协议缺失未予支持。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解除合同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留存证据,员工应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协议。仲裁时效虽为一年,但维权过程中持续主张可中断时效。未签合同情况下,工资单、考勤记录等间接证据仍可作为维权依据。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