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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按协议索赔解除补偿获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按协议索赔解除补偿获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公司结构调整于2024年某月被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未果,引发仲裁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5年,2024年3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前,双方签署《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协议》,约定公司需支付约3.5万元解除补偿金,但公司仅支付了1万元后拒绝履行。张某某于2024年12月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协议约定的3.5万元应全额支付,公司则称协议已作废且仅支付1万元属履行完毕,双方对协议效力及履行金额产生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签署的补偿协议原件及银行流水证明未全额支付。公司否认协议有效性,主张系受胁迫签署。仲裁委调取公司人事档案,确认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且未发现胁迫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需支付剩余2.5万元解除补偿金,并承担50%违约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85条;《民法典》第490条关于合同效力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需依协议约定履行补偿义务,员工应注重留存协议文本和支付凭证。本案因协议有效性认定及时主张权利,最终获得支持,但违约金比例需结合实际履行情况协商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