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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解除合同索赔补偿金利息被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解除合同索赔补偿金利息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期间公司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因业务调整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双方签署的解除协议中约定补偿金额为约3.5万元,但未明确利息条款。张某某在解除合同后次月即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金并主张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公司认为利息请求无法律依据,且协议已约定付款时限,无需额外支付利息。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解除协议、工资流水及银行利息计算说明,公司反驳称协议未约定利息,且已按期付款。仲裁员重点审查协议条款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经营状况认定违约事实。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但对利息请求不予支持,认为双方未达成利息约定且无明确法律规定强制支付利息的条款。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解除补偿协议条款,明确利息计算方式;劳动者主张利息需提供约定依据或法定支持;仲裁时效从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及时维权是关键。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