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解除补偿协议追索利息获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解除补偿协议追索利息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解除补偿协议及利息支付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期间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1月,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张某某签署解除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但未提及利息。张某某在签署协议后多次催讨未果,于2025年3月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支付补偿金,要求支付本金及逾期利息;公司辩称协议未约定利息,且已履行主要义务,利息请求无法律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补偿协议、银行流水及离职证明作为证据,证明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时间付款。公司虽提出协议未约定利息,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委组织双方质证,确认协议真实性及付款延迟事实。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补偿金约3.5万元及逾期利息5000元,合计4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关于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在协议中明确付款时间及利息条款,避免口头约定;劳动者应保留证据证明违约事实,主张利息需基于协议约定或法定违约责任。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未超时效且证据充分,支持了员工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