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解除补偿协议索要利息获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解除补偿协议索要利息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上市公司劳动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工作约2年时因公司业务调整被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署解除补偿协议约定3.5万元补偿款分两期支付,但公司仅支付首期后拖延支付第二期。张某某以公司违约为由申请仲裁,要求支付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补偿协议约定利息应予支持,公司抗辩称协议未明确约定利息条款。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补偿协议原件及部分转账记录,公司承认协议真实性但否认利息约定。经质证,协议中明确标注'逾期付款需支付同期银行利息',仲裁委采纳该证据并组织调解。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剩余补偿款及相应利息,共计约3.8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及《民法典》第57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补偿款需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启示:劳动协议需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和利息条款,员工应保留协议原件和转账凭证。企业需注意合同文本严谨性,避免口头承诺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