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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裁员拒付补偿员工凭工资记录维权成功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裁员拒付补偿员工凭工资记录维权成功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担任技术专员岗位。2024年7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前30天通知也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在仲裁时提交了近三年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解除通知截图,证明其任职期间月均薪资约3.5万元且工作表现合格。公司辩称张某某未签订书面合同,且已通过内部邮件通知解除决定,但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及有效通知凭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N+1补偿及双倍工资;公司抗辩称已履行解除程序且员工未签合同,主张无需支付补偿。核心争议为解除程序合法性、工资记录证明效力及补偿计算标准。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银行流水佐证薪资情况,公司反驳称薪资结构包含绩效部分。经核查,公司未能提供完整劳动合同及解除通知文件,且考勤记录显示张某某最后工作日为2024年7月25日。仲裁庭依职权调取了公司内部邮件系统记录,确认未履行法定解除通知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3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驳回双倍工资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计算标准及第八十五条未提前通知赔偿规定,结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分析启示:企业需注意裁员程序合法性及完整证据链留存;员工应重视工资记录等基础证据保存;协商解除时需书面确认补偿方案避免后续纠纷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