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未付解除补偿员工追索利息获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付解除补偿员工追索利息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外资企业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问题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1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约3.5万元解除补偿及利息,但公司仅同意支付补偿金,拒绝支付利息。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解除补偿及利息,公司认为无需支付利息且补偿金额应按最低标准计算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资记录及解除通知,公司提交了工资流水但未提供书面解除通知。员工出示了三年工资记录及银行流水,证明月均工资水平。公司辩称已通过微信通知解除,但未保存相关证据。仲裁过程中,双方对利息计算基数产生争议。
仲裁结果:仲裁委支持张某某解除补偿诉求,但利息部分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分析启示:员工应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并留存工资证据,用人单位需规范解除程序并及时支付补偿。利息主张需明确法律依据,单方解除合同须提前30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