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辞退员工补偿标准引纠纷
案件标题:民企辞退员工补偿标准引纠纷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期间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2024年5月,公司以经营调整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仅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张某某主张应按工作年限支付N+1补偿,且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需额外赔偿。公司称已协商一致达成补偿协议,但未提供书面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解除合同违法,主张按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公司辩称已通过口头协议达成一致,补偿金额合理且已履行。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及考勤数据,证明工作年限与工资标准。公司仅提供一份未签字的补偿协议书,但无法说明协议签署时间。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据,其未能提供,导致主张不成立。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其中包含未提前通知的代通知金及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但驳回了张某某要求支付年终奖的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及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分析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