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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解除补偿标准争议获赔利息

案件标题:员工解除补偿标准争议获赔利息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9月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仅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张某某主张应按N+1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并追讨利息,公司称已按行业惯例支付。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经济补偿应按工作年限计算并加付利息,公司认为未签合同导致补偿标准无法确定,且行业惯例可作为支付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银行流水及工作证证明劳动关系,公司仅提供解除通知但未说明合法理由。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劳动合同相关证据,其未能提供,最终采纳员工主张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3个月经济补偿及逾期利息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85条;《民事诉讼法》第259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未签劳动合同不影响补偿标准认定。员工应注意留存工资支付凭证及解除通知等证据,利息主张需符合法律规定时效要求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