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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解除补偿标准争议员工追讨利息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解除补偿标准争议员工追讨利息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期间公司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某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仅按3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未提及法定利息。张某某主张应按N+1标准补偿并支付利息,公司则称已通过口头协议约定补偿标准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经济补偿应按工作年限N+1计算并主张利息,公司抗辩称存在口头协议约定补偿标准,且未约定利息支付

仲裁过程:仲裁阶段,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解除通知作为证据,公司仅提供一份无签字的会议纪要。仲裁委认为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补偿标准约定合法有效,且未依法支付利息,员工诉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足经济补偿差额约3.5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85条;《民法典》第680条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需注意经济补偿计算标准法定性,员工应保留劳动合同及工资单等证据。利息诉求需明确约定或法定依据,协商解除时应书面确认补偿条款避免争议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