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解除补偿年限争议仲裁获赔部分
案件标题:张某某解除补偿年限争议仲裁获赔部分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经济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技术岗位,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未明确约定工作年限。2024年3月,公司以经营调整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张某某主张根据《劳动合同法》应支付N+1赔偿金,但公司认为其实际工作年限不足6个月且存在旷工记录,拒绝支付剩余补偿款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连续工作年限达4年,要求支付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员工实际工作年限不足6个月,且存在未签合同导致期限认定困难,同时质疑员工提供的考勤记录有效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2020-2024年工资流水、工作证及同事证言,公司仅提供入职登记表及一份未签字的解除通知。经核查,工资流水显示连续发放4年工资,但公司主张的旷工记录因缺乏考勤系统数据被驳回。仲裁委认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4年,但因未签合同导致补偿标准适用存在争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因未签劳动合同导致赔偿金计算标准无法适用,故未支持双倍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及第三十八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关于工作年限认定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签订书面合同并完善考勤管理,员工需保留工资支付凭证等间接证据证明工作年限。仲裁实践中,未签合同情况下仍可通过其他证据推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但赔偿标准可能受限。建议企业及时处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证据留存,避免因管理疏漏导致补偿金额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