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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未支付解除补偿金员工追讨利息遭拒

案件标题:国企未支付解除补偿金员工追讨利息遭拒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国企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利息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期间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7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主张应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并要求支付利息,公司以已过仲裁时效为由拒绝。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补偿金计算标准及利息诉求,公司抗辩称未签合同导致补偿金基数无法确认且认为时效已过。双方对解除行为合法性及利息计算依据存在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解除通知及补偿计算依据,公司提交内部会议记录但未出示劳动合同。员工出示银行流水及工作考勤记录证明劳动关系存续。公司承认解除事实但否认利息诉求,主张无需支付。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合同,裁决支付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但驳回利息请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计算标准)、第八十五条(赔偿金适用情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期间)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解除合同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未签劳动合同应承担不利后果。利息诉求需以明确约定或法定孳息为依据,劳动者应注意时效主张。本案中员工虽证明劳动关系,但利息请求因缺乏约定被驳回。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