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违法解除员工索赔补偿利息被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违法解除员工索赔补偿利息被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外资企业因解除补偿产生纠纷,涉约3.5万元经济赔偿及利息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9月,公司以'经营调整'为由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在解除通知送达后次日即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补偿及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及利息;公司辩称属合法经营调整且已支付N+1赔偿金,利息请求无法律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劳动合同及解除程序证明,其仅提供会议纪要。员工出示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录音证据,证明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且未依法支付补偿。公司对录音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采纳员工举证,认定解除程序违法。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解除补偿约3.5万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0.8万元,合计4.3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85条及《民事诉讼法》第288条关于逾期利息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解除合同需严格履行程序,员工应留存工资单、通知文件等证据。经济补偿计算需结合工龄及工资标准,主张利息时需明确法定依据。仲裁时效期间自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本案未超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