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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工龄未核员工索赔成功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工龄未核员工索赔成功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8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因公司结构调整于2024年5月被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某主张工作年限为4年,应获3.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公司以人事系统记录仅显示2年工龄为由拒绝支付。张某某提供银行流水、社保缴纳记录及部分项目外包合同佐证实际工作时间,公司则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劳动关系连续性。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实际工作年限应以社保记录和项目参与情况计算,公司则以内部人事系统数据为唯一依据,否认超出记载年限的劳动关系。双方对工龄认定标准产生根本分歧,公司认为未签书面合同即视为劳动关系不成立,张某某则认为实际用工行为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2018年至2024年间的考勤记录及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仅提交2020年后签订的劳动合同。张某某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2018年已存在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记录亦覆盖完整工作期间。仲裁员结合第三方审计报告中的项目参与证明,认定公司存在工龄核算失实,但因部分期间缺乏直接证据,未完全支持张某某主张的补偿标准。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约2.8万元,驳回张某某关于3.5万元全额补偿的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9条,用人单位应如实核算工作年限,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举证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应建立电子化用工档案确保工龄记录完整性;员工需注重保留工资单、社保记录等间接证据;仲裁实践中对年限核实采取优势证据认定标准,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反证时将承担不利后果。建议企业完善人事管理系统,员工应主动留存用工证据以防维权时陷入年限争议。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